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人无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的情形;
2.设置的地点及场所无违反《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情形;
3.设置的设施无违反《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的情形;
2.设置的地点及场所违反《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情形;
3.设置的设施违反《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及建设安排,符合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需要的布局和总体规划;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
3.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5.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6.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2.按照现行规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经营卫星设施安装服务所需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七、审批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证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组织听证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2.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工作人员
2.电话咨询:0876-3037982
3.信函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体旅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咨询电话(0876)3037982,监督电话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
机构名称 |
(附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件) |
营业地址 |
(附场地证明;如营业地址与注册住所分离,应分别注明) |
注册资金 |
总计: 万元; 其中流动资金: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附验资证明) |
经 济 类 型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其 他,(请简要说明): |
拟 申 请 服 务 区 |
□省级行政区域范围; □非特定用户; □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特定用户 (注明县份):; (注明用户):; |
拟 申 请 业务类别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 □卫星节目落地代理;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配套供应; □卫星节目收视授权;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维修;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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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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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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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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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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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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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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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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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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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含时段、曾驻任机构及职务、专业技能,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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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主要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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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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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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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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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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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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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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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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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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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含时段、曾驻任机构及职务、专业技能,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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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填报机构保证:上表内容真实、有效、合法。主要经营者签字: 填报机构盖章(日期)
主要出资者 |
出资方名称 |
注册地/国籍籍贯 |
出资额(万元) |
所占股份额(%)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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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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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及股东结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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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理落地、提供收视授权的卫星节目 |
共计: 套。 (附卫星节目名单及落地参数表,以及相关委托授权的法定文件及证照材料。) |
工作人员 |
总计: 人,其中初级以上职称专业人员: 人。 |
主要专业人员 |
主要责任岗位 |
姓 名 |
职务名称 |
职称或资质 |
专业工作及培训情况 |
管 理 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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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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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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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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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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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 制度 |
(附机构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说明) |
申 办 承 诺 |
我单位保证各项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规定,如变更将按规定办理;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定规范,提供安全、优质、稳定、便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自觉接受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公章) 主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
联络人(管理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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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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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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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机构保证:上表内容真实、有效、合法。主要经营者签字: 填报机构盖章(日期)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及《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确定其符合有关规定并真实、有效、合法,决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及《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确定其符合有关规定并真实、有效、合法,决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 负责人(签字): 州(市)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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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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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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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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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非主要经营者领证需提供委托书) |
签名/日期 |
就职机构 |
座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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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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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注意事项 |
1、本表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项内容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留空,所附材料每页均应由主要经营者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保证其内容真实、有效、合法。 2、本表“主要出资者”一栏中,请填写出资方及其股份比例,事业/企业法人应注明登记注册地,自然人应注明国籍籍贯,并提供相应机构证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所属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州市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所属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4、如对有关项目含义存有疑问,请向本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