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文山市区域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 (即时点播、准视频点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 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七、审批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证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组织听证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2.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广体旅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广体旅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初核意见
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工作人员
2.电话咨询:0876-3037982
3.信函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体旅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广体旅局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初核意见。
(五)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 (0876)3037982,监督电话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事指南流程图文书表单及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制作机构名称
申领编号
许可证编号
填表日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制
年 月
制作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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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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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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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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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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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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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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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流动资金 |
固定资产 |
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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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从 业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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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称 |
现任职务 |
主要业绩 |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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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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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以上新闻 出版广电行政 部门(业务 主管部门) 初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领证人 |
姓名 |
就职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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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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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注意事项 |
1. 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报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