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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12  点击:[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服务事项适用于符合回国定居条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本市户籍,回本市长期居住、生活,或者回国需在本市落户,长期居住、生活的华侨(华人)。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在本市注销户籍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②有稳定的住所;

③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2)不是在本市注销户籍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华侨(华人),除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以解决夫妻、父母与子女团聚的;

②因监护、抚养或赡养原因需要的;

③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④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3.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文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具有以下之一的居住保障:

1.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

2.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有自有房产并承诺承担其回国后的居住保障。

(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即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保障:

1.本人在国内有足够的积蓄或在国外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2.本人受聘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3.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理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5路、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下车步行约5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其他要求

1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原件

3

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写,本人签字、盖章(手印)。

2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原件

3

3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原件、复印件

1

4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的中国旅行证件

原件、复印件

1

5

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原件、复印件

外文的需附中文翻译。

6

原户籍注销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外文的需附中文翻译。

7

房产证明及收入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亲属(抚养人、监护人)担保的需提交担保人书面承诺书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

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综合代办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出具证明

市侨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征询公安户籍部门意见。市侨办收到公安部门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州侨务部门复核,州侨务部门复核通过后报省侨务部门审批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88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xzsp.ynws.gov.cn—文山市—办件查询)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省侨务部门审批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后,由政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的,应通过网络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公开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电话投诉: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037968、2127365

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站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文山市——办事指南——按部门——侨务办)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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