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
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
使用许可证(乙类)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乙类)核发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乙类)核发审批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机构不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情形;
2.申请机构不具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5、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单位。
(二)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2)提交虚假材料。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初审申请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1 |
申请书(说明不具备联网条件) |
原件 |
纸 质 |
1 |
√ |
2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3 |
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及附属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4 |
承诺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5 |
所需的资金、场所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6 |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7 |
保证书和委托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提交人捺印。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组织听证时间、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意见书、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审核意见书;
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工作人员;
2.电话咨询:0876-3037982;
3.信函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体旅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广体旅局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意见书、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审核意见书。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咨询电话 (0876)3037982,监督电话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初审
申请登记审批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
填表日期:
编 号: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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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
核准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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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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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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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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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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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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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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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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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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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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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以上申报事项真实合法,本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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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窗口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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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勘察 意见 |
现场勘察人签字: 年 月 日 |
广电股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股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 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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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人签字 |
年 月 日 |
收证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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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机构
委托书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兹委托下列人员前往贵局,全权负责本机构申办《 》行政许可审批各项事宜。
申请机构(盖章):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由各申办机构在申请办理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