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机构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符合前述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材料齐备、完整符合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交的材料虚假、不真实、欺骗审批机关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经下达补正通知书后仍不提供的;
(3)电视剧版权存在争议或编剧授权范围、期限不明确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
办理时限:初次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办理期限均为13个工作日,审批通过的予以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意见。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文山市文广体旅局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工作人员
2.电话咨询:0876-3037982
3.信函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体旅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窗口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意见。
(五)监督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876)3037982,监督电话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办事流程图

附件2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申请表
许可证号: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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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 人 |
姓名 |
职务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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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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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 |
名称 |
题材类别 |
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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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分钟 |
电 视 剧 主 创 人 员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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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国籍(地区) |
就职机构 |
编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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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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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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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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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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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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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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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情 况 ︵ 万 元 ︶ |
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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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使 用 预 算 |
制片人:(签章) |
融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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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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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 情 梗 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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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题材规划 立项审批情况 |
年第批已批准立项 |
境外主创人员 审批情况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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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情况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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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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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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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 |
联合制作( ) 合资制作( ) 委托承制( ) |
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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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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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
县级以上广 播电视行政 部门(业务 主管部门) 初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日 |
审批机关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日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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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领证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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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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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注意事项 |
1.人员、设备、资金来源情况要如实填写。如属本单位所有,请单位人事部门、设备 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提供说明,如系向外单位租(借)用必须有提供方与制作 单位的协议书。 2.本表所列空格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3.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报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