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地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续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楼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所需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续期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1份 |
同时提供 |
3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4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5 |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6 |
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七、审批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内
受理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二十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承诺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需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土地利用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供地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供地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有资料当场退回申请人。
(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4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投诉:0876-212273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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