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草地开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裸露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30%的灌丛地和乔木林郁闭度低于0.1的荒地。权限批准如下: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的、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的、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4.《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三、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草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
四、 审批条件
1、立项申请法定文件(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原件);
6、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准权的政府(行暑)和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7、项目设计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及村民代表意见;
8、其它有关资料(原件)。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附件1
荒草地开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