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使用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个人登记许可使用证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3.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2)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4.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4. 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3张。
(二)需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条件: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姚其媛、王培昭
联系电话:3037983
2.受理地点: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兽医科。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四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袁海南
联系电话:0876-2616227
六、申请材料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使用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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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村兽医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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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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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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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人近期免冠照 |
小2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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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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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核(审核)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四)审批发证
市农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使用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876-3037983;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2.咨询电话:0876-2616227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四楼农科局兽医科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农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兽医登记证(副本)、乡村兽医登记证(正本)。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四楼市农科局兽医科直接领取。
附件1: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使用证审批办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