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因事故、自然灾害、失窃等原因灭失需要办理的登记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具有有效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因事故、自然灾害、失窃等原因灭失需要办理的登记申请;
(3)申请人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二、办理依据
法律:1.《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部门规章: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六条:“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四、审批条件
1.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合法有效;
2.申请人交回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地址:文山市新闻路2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3、5、7路到新闻路口、武警支队站,8路到龙福苑小区站。
六、申请材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所需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备注 |
1 |
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
|
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查验原件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
原件 |
1份 |
√ |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解体证明、失灭证明 |
原件 |
1份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八、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文山市新闻路26号)。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收到申请后,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和资料。
(三)审批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领导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牌证管理岗在计算机登录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签注注销证明交所有人,销毁号牌;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9507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签注注销证明交所有人,申请人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