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水面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2)养殖用水质量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对水域、滩涂所有权有争议的;
(2)在农用地上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水域、滩涂界至图;
4.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所获得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在其有效期内,因证件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注销养殖证。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9路到市人民政府、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姚其媛、王培昭
联系电话:3037983
2.受理地点:文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地址:文山市建禾东路常青巷69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3、4、7路公交车到阳光外滩站,2、12、8路公交车到永通桥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李春媛
联系电话:0876-2122856
六、申请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书》(申请表须经过水域(滩涂)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盖章。)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2 |
养殖场承包合同(核实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3 |
水域滩涂界至图(要求: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5 |
本人或法人近期免冠 |
5分照 |
|
1 |
√ |
√ |
|
|
√ |
|
|
6 |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申请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
|
7 |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
|
8 |
申请人提供的详实准确的丢失说明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9 |
破损的特许原件或刊载有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10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绘制审批部门认可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核(审核)
本考核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1.书面考核
考核内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A)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b)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C)材料的真实性。
考核时限:在行政审批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结论:书面考核全部符合条件的,对其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改的材料内容。
2.实地考核
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如养殖水域有使用争议的不予核准。
(四)审批发证
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证、登记造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6-3037983;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市农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养殖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科局窗口或文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办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