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笫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笫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植保植检站。
地址:文山市沙坝北路100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9路、1路到二小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杨东海、许应武;
联系电话:0876-2155129
六、申请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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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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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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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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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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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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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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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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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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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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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植保植检站(文山市沙坝北路100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考核(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发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植保植检站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5513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616637);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市委编办(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农业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普新路62号。联系电话:0876-3122124,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申请人可直接到文山市植保植检站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