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事故各方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机械;
(2)事故必须是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3)事故发生后,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4)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
(5)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
二、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确认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四、审批条件
1. 接到事故报案后农机监理机构进行现场勘查;
2. 经农机监理机构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
3. 事故经农机监理机构立案并进行现场勘查处理和证据审查;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
地址:文山市新闻路2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3、5、7路到新闻路口、武警支队站,8路到龙福苑小区站。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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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所需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备注 |
1 |
农业机械事故各方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查验原件 |
2 |
农业机械行驶证及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证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 |
查验原件 |
3 |
农机事故当事人生理、精神、人体损伤和事故农机行驶速度、痕迹检验和鉴定证明 |
原件 |
1份 |
√ |
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核查,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办理时限: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按规定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方式: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无)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农机事故当事人生理、精神、人体损伤和事故农机行驶速度、痕迹检验和鉴定证明
2.实施依据: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
4.办理时限:相关检验、鉴定规定的时限
5.收费及标准:相关检验、鉴定规定的收费。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当面口头报案。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文山市新闻路26号)。
(2)电话报案。报案电话:0876-2195072
(3)书面报案。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文山市新闻路26号)。
2.提交时间:口头报案和书面报案,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电话报案,每天24小时内。
(二)受理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现场勘查处理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对立案的农业机械事故,派出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调查取证)。需要鉴定的,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审核认定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送达《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业务办理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9507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农机监理分中心;文山市新闻路26号;业务办理窗口。
电话投诉:市农科局纪检室:0876-2140704;
市农科局政策法规科:0876-2141559;
市委编办:0876-266893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wsnyw.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