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
二、办理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申报人或法人代表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消防部门核发的“公共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同时领取相关表格、办理程序的书面告知材料;
2、按照派出所给予的办理程序书面告知内容提供齐全相关材料并交到派出所;
3、派出所与治安大队对其场地、设施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开办条件后告知本人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消防部门核发的“公共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未安装监控、消防设施和无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设备的。
3.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在旅馆业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设置相关告示牌并建立相关登记簿。
(二) 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旅馆业名称变更
提供以下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变更,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进行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公共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复印件;
(4)旅馆业地理位置图、外观照片。
2、法人变更
提供以下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变更,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进行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公共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复印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六、申请材料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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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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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屋产权证(土地证)或租房协议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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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理位置图、外观照片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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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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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旅馆业名称变更时提供 |
5 |
平面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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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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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纸质材料经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材料不完善的,由法人补充材料后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1、现场检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由治安大队和派出所民警对旅馆业监控、消防设施和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设备、各种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发证:文山市公安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接收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
(2)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6)6923046。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三)现场检查
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检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1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行政相对人制发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许可证。通知现场领取。
审批证件为《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期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