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特种行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典当行的。
二、办理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榷《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我局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州公安局审核批准,州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2)未安装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
(3)无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无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
(二)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榷《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六、申请材料
典当《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申请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2 |
《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3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4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5 |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6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7 |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8 |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纸质材料经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材料不完善的,由法人补充材料后受理。
办理时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1、现场检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对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发证:文山州公安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批
典当行必须要有前置审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都需要批准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接收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
(2)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6)6923046。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三)现场检查
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公安局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州公安局, 州公安局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1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制发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许可证。通知现场领取。
审批证件为《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永久年。《特种行业许可证》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典当《特种行业许可证》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