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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02  点击:[ ]


广告发布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市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单位包括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 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 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 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 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经营场所未在本行政区域内;

2)不具备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办理依据

1.《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经营场所未在本行政区域内;

2)不具备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依申请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2)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4)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上述新办条件的;

5)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6)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七楼商标广告科

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

交通方式:可乘座458912路公交车到市人民医院站。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依申请变更

依申请注销

材料形式

材料

要求

1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A4纸张

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

媒体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原件复印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广告业务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8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A4纸张

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9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10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A4纸张

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11

与注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1

A4纸张

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1.审核: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准予登记的,通过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准予登记决定,并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商标广告科(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机关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待领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准予登记的,通过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准予登记决定,并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商标广告科(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服务电话):08762191356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证件为:《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办公室;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

2.电话投诉:(08762182845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广告发布登记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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