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办理公司企业法人、分公司登记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设立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无法补正的;
(2)分公司的名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
(4)不属于公司、分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公司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审批条件
1.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f)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g)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h)公司住所证明;
i)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f)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g)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h)公司住所证明;
i)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j)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0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2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1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5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备案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依申请注销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c)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c)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分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条件
1.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b)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d)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分公司的名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分公司的名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依申请注销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一 公司登记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备案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 |
3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 |
4 |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
原件 |
1份 |
√ |
|
|
|
5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 |
|
|
|
6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1份 |
√ |
|
|
|
7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8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9 |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0 |
住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
1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
12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变更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13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 |
√ |
|
14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
原件 |
1份 |
|
|
√ |
|
15 |
公司申请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变更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
|
16 |
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
原件 |
1份 |
√ |
√ |
√ |
√ |
17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原件 |
1份 |
|
√ |
|
√ |
18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1份 |
|
√ |
|
√ |
19 |
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
20 |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原件 |
1份 |
|
√ |
|
|
21 |
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原件 |
|
|
√ |
|
√ |
22 |
减少注册资本,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份 |
|
√ |
|
|
23 |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文件 |
原件 |
1份 |
|
√ |
|
√ |
24 |
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25 |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26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
|
27 |
决定注销文件 |
原件 |
1份 |
|
|
√ |
|
28 |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份 |
|
|
√ |
|
29 |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
30 |
人民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 |
原件 |
1份 |
|
|
√ |
|
31 |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原件 |
1份 |
|
|
√ |
|
32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
|
√ |
|
33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34 |
分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
|
|
√ |
35 |
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
|
|
√ |
36 |
清算组的成立文件 |
原件 |
1份 |
|
|
|
√ |
37 |
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
|
|
√ |
注: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房产证、住房改商用证明提交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提交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
表二 分公司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1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 |
√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 |
√ |
√ |
3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4 |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 |
|
|
5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1份 |
√ |
|
|
6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7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1份 |
√ |
|
|
8 |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9 |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10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 |
|
|
11 |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12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13 |
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
原件 |
1份 |
√ |
√ |
√ |
1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出示原件) |
1份 |
|
√ |
|
15 |
名称变更的,提交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因公司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
原件 |
1份 |
|
√ |
|
16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 |
原件 |
1份 |
|
√ |
|
17 |
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 |
|
18 |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
√ |
√ |
19 |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 |
|
20 |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
原件 |
1份 |
|
|
√ |
21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原件 |
|
|
|
√ |
注: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房产证、住房改商用证明提交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提交原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复印件应选用A4纸。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备案、依申请注销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1.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前置审批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9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法 律 明 确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1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3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4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5 |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3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4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5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6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7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9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10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11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2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16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7 |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8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19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20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21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2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23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24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5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6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7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8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
2 |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3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5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6 |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
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7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8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9 |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10 |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11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12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
银监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4 |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
银监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5 |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
16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7 |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8 |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19 |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
国务院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20 |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21 |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22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3 |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24 |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25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6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7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8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9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
30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31 |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与指定培训
公司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公司,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机关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待领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申请人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服务电话):(0876)3051107。
3.网络咨询。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得到答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件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营业执照》,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公示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投诉:(0876)3037968。
3.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用户中心→我要投诉)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普阳西路3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操作流程:登录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办事指南→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