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5)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6)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等设备;
(7)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8)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9)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备案)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站(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益性用地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主体、地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五章、第七章全部内容。
5、规范性文件:《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州政府令第9号)附件4单位序号8、项目序号4“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下放实施机关:县(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等设备;
3.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2.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站场名称等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度,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向作出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五)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证件遗失;只遗失正本或副本其中一样,则带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办理补办手续;若正本、副本均遗失,申请人应在省级或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文山日报》),刊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公告。申请人凭发票或相关报刊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进行补正。
(2)证件损毁:申请人写清情况说明,交原许可机关进行补办。
(3)证件到期:申请人带旧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机关进行换证。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道路客运站经营依申请终止(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下达终止运营通知书并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客运站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终止经营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在《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
(2)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向社会公告,以便公众了解情况。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依申请终止(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目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原经营地向社会公告。
2.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管理局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座4路、10路到凯旋路(恒丰东苑)、恒丰商贸城站,6路、7路到恒丰商贸城站。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 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和经营范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换证 |
补证 |
终止 |
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2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3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4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
√ |
5 |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
7 |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8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9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10 |
《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
|
|
|
√ |
(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 更(变更许可事项和扩大经营范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 |
换证 |
补证 |
终止 |
1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2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
√ |
3 |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4 |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5 |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6 |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货物受理环节验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7 |
以上制度应经企业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签章认定或经由有资质的安全考评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8 |
安全、消防、装卸、计量、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按国家规定需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 |
原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9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 |
10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 |
11 |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份 |
√ |
|
√ |
√ |
|
√ |
1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
|
|
√ |
|
|
13 |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
|
√ |
|
|
|
14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
|
|
|
√ |
|
15 |
《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份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网络提交。网址: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部门窗口—道路运输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交通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实质审查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将申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场地、各种设施、设备等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后,提交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四)审批发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实质审查结束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2139、0876-2157309
3.网络咨询。
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电话0876-5150371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及公示栏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文山市凯旋路86号)。
电话投诉: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0876-2150330;
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037968、2127365;
文山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莲城镇北宁路延伸段(新武装部旁);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或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相关文书表单可到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部门窗口—道路运输局或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 件1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