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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项目

2013年10月18日 15:5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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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资料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资料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报资料

1.初始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

2.转移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3.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4.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发证。

办事及收费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483号)、《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云发改价格〔20081028号、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法定(承诺)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若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1.初始登记。登记费80/套(住宅),550/宗(非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本。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2.转移登记。买卖的房屋:登记费80/套(住宅),550/宗(非住宅);土地收益金0.5%(房改房或出让土地建造的房地产,代财政收取),按实际成交价或评估价收取,由卖方交纳;交易手续费6/m2(住宅)、8/ m2(非住宅),新建商品房出售减半计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赠与的房屋:登记费80/套(住宅),550/宗(非住宅);交易手续费6/ m2 (住宅)8/ m2 (非住宅),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继承的房屋:登记费80/套(住宅),550/宗(非住宅)。交换的房屋:登记费80/套(住宅),550/宗(非住宅);交易手续费6元/㎡(住宅),8元/㎡(非住宅),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离婚后产权发生转移的:登记费80/套(住宅),550/宗(非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登记费80/套(住宅);

3.变更登记。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市房管中心提供 服务电话:303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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