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一、受理范围
1.本办事指南规定了文山市区域内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文山市区域内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配备专职演员,已登记注册为文艺表演团体。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没有配备专职演员,尚未登记注册为文艺表演团体。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全部内容。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
具体内容: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具体内容: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5.《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全部内容。
6.《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全部内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四、审批条件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注销申请书;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八)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1:设立或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1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 |
√ |
2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 |
√ |
3 |
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 |
√ |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 |
√ |
5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复印件 |
1 |
√ |
√ |
6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原件 |
1 |
√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1.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发《营业执照》。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申请设立内地方控股、港澳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如变更演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如变更投资者,应提交: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注销申请书;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八)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文广体旅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876-3037982
(四)获取办理结果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 (0876)3037982,监督电话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号窗口
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2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事项 |
设立□变更□延续□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 |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电话/传真 |
/ |
邮政编码 |
|
排演场地址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企业类型 |
|
资本性质 |
内资□ 港资□ 澳资□ |
演职员人数 |
(人) |
排演场面积 |
(平方米)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国籍 |
|
学 历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明号码 |
|
主 要 负 责 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国籍 |
|
学 历 |
|
移动电话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资 本 构 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
|
|
|
|
|
|
|
经 营 范 围 |
声乐□ 器乐□ 戏剧□ 舞蹈□ 杂技□ 魔术□ 马戏□ 曲艺□ 皮影□ 朗诵□ 民间文艺□ 其他□ |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演员目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身份证明类型 |
身份证明号码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