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户籍人员;
2.文山市辖区内从业人员;
3.文山学院、文山州民族职业技术学校、文山州工商信息管理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教育局
四、申报条件
(一)学历及专业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专业性强的学科要求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如:英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学科申报学科与所学专业相对应);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而且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必须相对应;
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而且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必须相对应。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教育局人事科。
地 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厦六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9路、14路等公交车到文山市人民政府即到。
六、申请材料
新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所有证件审核原件交A4纸复印件,缺一不可):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网络申报审核无误后即可点击打印(只收网报后打印的申请表,用空表填写无效);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体检表一份。请在现场确认前自行到医院完成体检,体检地点规定在文山市医院体检中心,在医院领取教师资格体检表并粘贴照片后才能进行体检;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一份(附件1)可下载填写;
(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国考合格证)
(八)一寸免冠办证照片一张(请确保贴在申请表上,上交办证和网络申报的电子照片相同);
(九)所有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整理装入纸质档案袋(纸质档案袋请自己到文具店购买)。
补办证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文山市教育局人事科领取现场填写);
(二)遗失证书的复印件或遗失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三)一寸免冠办证照片三张。
七、审批时限
1、受理时限:以当年当次文山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告公布的系统现场确认时限为准;
2、承诺时限:以当年当次受理时限结束次日开始30个工作日;
3、打证、发证时限:以当年当次承诺时限结束次日开始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厦六楼教育局人事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43340。
3.网络咨询,每年办理公告发布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37.gov.cn/)。
(二)监督投诉
投诉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厦六楼教育局监察审计科。
电话投诉:0876-2143323。
九、审批收费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
十、证书领取
申请人直接到文山市教育局人事科领取。
十一、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件1
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