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等;(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八)擅自占道经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建设施工需要,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
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1 |
申请单位书面申请书 |
原件 |
1 |
√ |
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位置图 |
原件 |
1 |
√ |
3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收到单位和个人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6。
3、网络咨询。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876—3037976。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管窗口(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电话投诉: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无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Id=2。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