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审批(查)事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许可新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经招拍挂获取的矿权
2)提交资料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3)加盖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公章的相关文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未经招拍挂获取的矿权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部条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条款。
三、办理机关
1、文山市河东路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窗口。
2、具体业务办理: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四、审批条件
根据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二)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三)不属于开采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四)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七)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八)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九)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十)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十一)申请采矿权范围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并备案;
(十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审查通过;
(十三)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十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十五)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审查通过并备案;
(十六)开采砖瓦用粘土矿产的,经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登记备案;开采河砂的,经市、县(市)水电、交通、航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七)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五、申请材料
新立审批(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采矿权新立审批(查)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1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2 |
矿区范围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
3 |
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纸质 |
1 |
√ |
5 |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6 |
申请采矿范围 、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8 |
文山市矿业权联勘联审及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审批意见表(涉及环保、住建、交通、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
9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0 |
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2 |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13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省级发证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4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15 |
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
纸质 |
1 |
√ |
16 |
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 |
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纸质 |
1 |
√ |
17 |
涉及价款及有偿出让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的处置证明材料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六、审批证件
无
七、办理时限
受理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新立审批(查)许可。
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九、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收费标准:1、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低于0.5平方公里按500元收取,依次递增。
缴费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缴费地点: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十、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省、州、县三级并联会审
(二)前置审批
新立前置审批表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三、资质资格
无
十四、审批流程
(一)新立
1.申请
(1)受理范围:经文山市国土资源局招拍挂获取的矿权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接收地址: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窗口受理人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形成申请编号。形式要件齐全的收件,发出收件通知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
收件当日应将电子报盘上传省厅和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2)补正材料
需补正资料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县(市、区)、州(市)两级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省厅,由省厅汇总意见并于第4个工作日向县级国土资源局发出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并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于第5个工作日送达申请人;县(市、区)、州(市)两级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由省厅于第4个工作日向县级国土资源局发出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通知,并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于第5个工作日送达申请人;
(3)受理决定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政管理、规划、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参与会审工作,批准同意的,省厅将领证通知或领取批复通知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并抄送州(市)国土资源局,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省厅电子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证件,不予批准的,省厅将不予批准通知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并抄送州(市)国土资源局,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报件资料要求及州(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云南省矿业权审批精细化管理细则》、《省级发证矿业权电子文档制作要求》、《省级发证矿业权州(市)、县(市、区)审查要求》、《省级发证矿业权收件编号编制规范》规定办理。
十五、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要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6-2123761;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0876-2123761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 0876-2123761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监督电话
电话0876-2122739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上咨询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文山市河东路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 0876-2123761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http://www.ynqi.gov.cn)首页“服务大厅-办事通道”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十六、附件
1.采矿权新立审批(查)办事流程图
附件1
采矿权新立审批(查)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