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在矿权清理中同意保留,参加了矿业权实地核查;
2、相关税费已缴清;
3、开采期间无违法开采行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矿权清理中同意保留,未参加矿业权实地核查;
2、相关税费未缴清;
3、开采期间有违法开采行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部条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条款。
三、办理机关
1、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2、具体业务办理: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四、审批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批;⑵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⑶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⑷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扩大矿区范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1条规定等提出的意见);(4)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5)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经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在图上空白处附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6)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先按划定矿区范围程序进行矿区范围预留,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7)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8)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0)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造成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表),提供环保部门重新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12)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4)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15)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变更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4)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5)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6)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概要等;(7)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8)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0)采用可能有损环境的方法、方案或设计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进行采、选的,需提交相关的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2)变更的主要开采矿种尚未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应当提供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14)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区及拟变更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属于转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3)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4)变更前、后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须经年审(复印件3份);(5)企业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7)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8)以变更后名称填制(跨年度或储量已有变化的各方要重新填写、签章)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看的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受让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2)采矿权人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5)受让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6)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7)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经本级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8)受让人提交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0)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1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15)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变更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1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变更审查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变更 |
1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2 |
采矿权转让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3 |
转让人营业执照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纸质 |
1 |
√ |
4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涉及变更矿区范围的需提供文山市矿业权联勘联审及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审批意见表(涉及环保、住建、交通、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
5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6 |
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7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8 |
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
|
1 |
√ |
9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
复印件及原件 |
纸质 |
1 |
√ |
10 |
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 见盖章 |
原件 |
纸质 |
1 |
√ |
11 |
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 ,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2 |
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 |
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纸质 |
1 |
√ |
13 |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4 |
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资料 |
|
|
|
|
六、审批证件
采矿权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受理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省、州、县三级并联会审
(二)前置审批
变更前置审批表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变更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接收地址: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收件审查
窗口受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受理或补正意见上传到省厅。同时。
2.受理
(1)受理审核
收件当日应将电子报盘上传省厅和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2)补正材料
省厅汇总意见后于第4个工作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资料决定并通知县局
(3)受理决定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州(市)局,县局应该在第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受理、不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3.审查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主要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6-2123761;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0876-2123761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 0876-2123761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监督电话
电话0876-2122739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上咨询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文山市河东路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 0876-2123761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http://www.ynqi.gov.cn)首页“服务大厅-办事通道”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十五、附件
附件1
附件1
变更审查项目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