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新建需要使用土地、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和改建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取得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3)资料齐全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3)资料不全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规划局。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3.资料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3.资料不全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办 |
依据 |
备注 |
1 |
《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扫描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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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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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扫描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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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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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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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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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准确反映拟选位置与周边相互关系的1:500现状地形图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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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电子文件为dwg格式 |
5 |
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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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电子文件为dwg格式 |
6 |
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1.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2.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4.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扫描文件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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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图纸可用A3纸,同时加盖公章;2、所需提供的dwg格式文件均为文山城建坐标(90坐标);3、所需资料均需刻入光盘并命名与纸质件一致后一并提交。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新办、补办、和变更(现场踏勘和项目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办理时限均为10工作日。1.接件受理:5个工作日。2.现场踏勘。3.审核:3个工作日。4.复核:2个工作日。5.项目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6.发证:文山市规划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申请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7.批后公告: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审批收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无)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踏勘
文山市规划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后,业务人员将到现场开展实地踏勘工作。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受理
文山市规划局收到单位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对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且内容齐全的,提交分管领导复核。审核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复核
文山市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局长签发。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申请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项目公示
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发证
文山市规划局中心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八)批后公告
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0(中心窗口)、2153406(规划用地科)。
3.业务科室咨询。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3楼,文山市规划局规划用地科。
(二)咨询回复
通过中心窗口、业务科室及电话咨询的,均可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窗口、业务科室以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证件由规划局中心窗口业务人员通知申请人(申请单位)领取。无法及时领取的,申请人(申请单位)应说明情况,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投诉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xzsp.y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邮政编码:663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规划局中心窗口直接领取,也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www.37.gov.cn)规划局网页“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十六、附件
附件1
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许可办事流程图
需要 申请材料
补正材料的 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 材料
符合 要求的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
附件2
编号:选字第 号
云 南 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云 南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云南省城市勘察测量规划协会印制
项目编号 案卷编号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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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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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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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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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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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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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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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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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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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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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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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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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投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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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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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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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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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阅知行政许可告知书等说明,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含相关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生产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如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请说明相应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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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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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涉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土、水利、水保、环保、林业、航空等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
经办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所在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
经办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批意见 |
经办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按《城乡规划法》、建规〔1991〕583号、建市〔2006〕81号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其中,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编号数字共 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