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城市中心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均需依法办理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后可以受理:
(1)建房位置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修建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和条件;
(2)已取得有效土地使用权证;
(3)报审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四邻意见为无异议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期间无人举报(注:四邻意见主要是核实四邻对建房业主按报审建筑规划方案建设施工后对其采光、日照、通风是否有影响,平面布置是否侵占其土地权属范围;批前公示主要是核实市民对该建筑方案是否侵占公共空间,是否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意见反馈。其他因素引起的、且不属于规划部门职能职责能调解的争议,不在此范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建房位置和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修建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和条件;
(2)无有效土地使用权证;
(3)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四邻提出影响其采光、日照、通风、侵占其土地权属范围的异议;市民提出侵占公共空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的意见。
(4)该建房位置已被政府列为旧城(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规划局。
四、审批条件
1.建房位置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修建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和条件;
2.已取得有效土地使用权证;
3.报审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四邻意见为无异议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期间无人举报(注:四邻意见主要是核实四邻对建房业主按报审建筑规划方案建设施工后对其采光、日照、通风是否有影响,平面布置是否侵占其土地权属范围;批前公示主要是核实市民对该建筑方案是否侵占公共空间,是否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意见反馈。其他因素引起的、且不属于规划部门职能职责能调解的争议,不在此范畴)。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办 |
依据 |
备注 |
1 |
文山市个人建房申请初审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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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效《土地使用权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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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户口簿) |
原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扫面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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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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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费凭证(需向有关单位交费后提交)或免交凭证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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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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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效《土地使用权证》为划拨性质,属农业户口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农转非有“一本通”的提供“一本通” |
原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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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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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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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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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图纸可用A3纸,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新办、补办、和变更办理时限均为10工作日(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在内)。1.申请人提交申请。2.现场踏勘。3.接件受理:5个工作日。4.审核:3个工作日。5.复核:2个工作日。6.项目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7.发证:文山市规划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8.批后公告: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1)居住:10或15元/平方米×居住用途建筑面积;(2)商业:40元/平方米×商业用途建筑面积。
收费依据:《文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设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6]2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无)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踏勘
文山市规划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业务人员将到现场开展实地踏勘工作。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受理
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且内容齐全的,提交分管领导复核。审核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复核
文山市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局领导签发。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项目公示
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发证
文山市规划局中心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批后公告
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0(中心窗口)、0876-3050186(乡镇小城镇规划管理科)。
3.业务科室咨询。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3楼,文山市规划局乡镇小城镇规划管理科。
(二)咨询回复
通过中心窗口、业务科室或电话咨询的,均可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窗口、业务科室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件由规划局中心窗口业务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领取地点为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无法及时领取的,申请人应说明情况,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投诉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xzsp.y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规划局中心窗口直接领取,也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www.37.gov.cn)规划局网页“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十六、附件
附件1
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流程图
不符合规划
要求的
符合 规划
要求 的
材料不齐全、规划
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资料齐全、规划
方案符合 要求的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
复核 通过后

公示期间 无异议的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