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户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或者现居住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夫妻。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三)《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生育证》是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的合法凭证。育龄夫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为云南省《生育证》的发证机关。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县(市)级、乡(镇)级。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省、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的在职职工的二孩生育服务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范围包括
本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职工、常住人口及现居住在本辖区的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服务证。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达到法定婚龄,取得合法婚姻证明的。
(二)不予批准情形
1、未达到法定婚龄;
2、未取得合法婚姻证明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卫计窗口(2楼8号、9号)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14路公交车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家园小区站、8路、9路公交车到市人民政府站、12路公交车到市第五小区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1 申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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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方户口册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4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结束后交还申请人。 |
|
5 |
婚育情况证明(户籍不在本市的)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原件,婚姻、生育情况完整、文字清晰、并加盖当地乡、村级公章(跨省的加盖县、乡、村级公章)。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办理。(资料齐全)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户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或者现居住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夫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达到法定婚龄,取得合法婚姻证明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卫计(二楼8-9号)窗口或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供《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服务中心或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册、离婚协议、婚姻情况证明等材料没有按要求提供的;
(2)未按要求加盖县、乡、村各级公章的;
(3)其他申请表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制作《云南省生育服务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并填写《云南省生育服务证》发放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依职权撤销
1.审批依据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在申请《生育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发证机关应宣布无效,并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云南省生育服务证》许可的撤销,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承办。
3.依职权撤销适用情形
依职权撤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
(2)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已造成生育事实的。
4.撤销应当有法定事实,并根据法定事实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1)调查取证
开展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或者压印。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撤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2)告知
作出撤销《生育服务证》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被许可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等原件应当存入档案。
(3)送达和期限
撤销《生育服务证》许可的,应当自指定承办人员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卫生计生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
5.归档
撤销《生育服务证》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
(四)获取办理结果
现场获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文山市城南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6楼)。
电话投诉:(0876)3050019。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城南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6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审批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主要负责《生育服务证》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2.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负责《生育服务证》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3.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主要负责《生育服务证》许可事项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号、9号卫计窗口,各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电话 0876-2835162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电话 0876-3037972 周一至周五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本部门上级(请自行与上级部门联系)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八楼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
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0号,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件1
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图
附件2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编号: 填报时间:
姓 名 |
(女) |
(男)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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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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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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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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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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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状 况 |
初婚或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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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或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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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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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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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情 况 |
现有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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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孩子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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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孩子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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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
请安排在 年度生育,并核发给 孩生育服务证。 |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所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所在县(市)卫生计生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发 证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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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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