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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0:43  点击:[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基金会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全市性基金会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不予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州级媒体(如《文山日报》),刊登《基金会法人登记登记证书》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证申请,申请须有基金会公章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签名、联系电话。

不予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该基金会说明理由。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5.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楼门口下车。

六、申请材料

基金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年度检查

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基金会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原件

纸质

1

3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原件

纸质

1

4

出资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5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6

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

原件

纸质

7

会员花名册

原件

纸质

1

8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函)

原件

纸质

1

9

负责人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10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11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纸质

1

12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原件

纸质

1

13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原件

纸质

1

14

章程(正式)

原件

纸质

1

15

《基金会印章备案表》

原件

纸质

1

16

《基金会银行账号备案表》

原件

纸质

1

17

《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

原件

纸质

1

18

理事会会议纪要

原件

纸质

1

19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0

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

纸质

1

21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纸质

1

22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3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纸质

1

24

注销公告

原件

纸质

1

25

其他(印章及财务凭证等)

原件

纸质

1

26

补证申请

原件

纸质

1

27

遗失公告

原件

纸质

1

28

年检报告

原件

纸质

3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精神,社会组织登记不再纳入行政审批即时办结事项。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直接登记与前置审批

(一)直接登记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精神,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前置审批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民[2013]31号)规定,社会组织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十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复,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情况。

十三、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81088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均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完毕后由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通过电话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mobile.28365365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政府大楼二楼。

电话投诉:文山市民政局,0876-2810886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

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mobile.28365365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五、附件

1.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1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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