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
(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申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4)能够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配置安装情况和监控设施的设置位置分布图;
(5)治安管理制度;
(6)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或者居(暂)住证明的复印件。
2、现场实地审核。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3)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3、信息传输设备和监控设施验收。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内配备以下传输设备和监控设施:
(1)信息传输设备:指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传输、识读身份证件、交售物品图片等交易信息的设备:具体包括电脑、互联网络、数码相机、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视频监控设备。(注:1.必须保证电脑与互联网的正常连接。2.上传图片大小:小于等于500KB 。)
(2)监控设施标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MPEG-4或者H.264,录像图象分辨率不低于D1(720x568)级;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
(二)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场所地理位置图、外观照片。
(4)废旧金属行业协会意见。
2、 法人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废旧金属行业协会意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六、申请材料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开办申请 |
原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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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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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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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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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够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配置安装情况和监控设施的设置位置分布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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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治安管理制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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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或者居(暂)住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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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纸质材料经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材料不完善的,由法人补充材料后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1、现场检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治安大队和派出所民警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场所监控、信息传输设备、消防设施、各种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发证:申请开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市公安局核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接收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
(2)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6)6923046。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三)现场检查
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公安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文山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开办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向申请人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1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所需材料齐全当场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申请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